(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就業工作制度。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條: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以《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為基本政策依據,以市場為導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導、服務為一體的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不斷開拓和規範我院畢業生就業市場,加強就業指導,轉變就業觀念,為畢業生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就業環境。強化系部、輔導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方面的責任,把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勵機制。
第三條:本着高起點、高目标、高标準的要求,建立一套規範化、制度化、專業化的畢業生就業推薦和就業指導工作機制;建設一支熟悉就業工作,能吃苦耐勞、甘于奉獻的就業工作教師隊伍;建好一批能對各專業建設起示範作用的實習實訓基地;建成一個覆蓋各專業相關領域的有一定影響的就業網絡;努力将畢業生引導到國家最急需、最能發揮作用的崗位上去;力争使畢業生就業率達到90%以上。
(三)組織機構
第四條:學院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院長、書記擔任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院長、副書記任副組長,各系主任、辦公室主任畢業生班主任及專職就業輔導員為成員。實行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集中領導,各系組織實施,畢業生班主任和專職就業輔導員落實的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模式。學院把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考核納入對各個系教育教學的整體考核評估體系中。
(四)工作職責
第五條: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全面負責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指導、組織、督促、實施和考核。
2.研究制定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年度實施方案。
3.聽取職能部門關于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年度報告。
4.向學院提出實施教學計劃改革、學科專業設置、制定招生計劃的意見和建議。
5.配合學校做好畢業就業的洽談工作,指導各系開展就業工作。
6.定期組織召開畢業生就業工作會議,配合學校做好畢業生就業的市場調研工作,與用人單位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7.組織召開畢業生就業動員大會,宣講畢業生就業的就業形勢、就業政策、就業方式、就業渠道等内容;
8.負責組織我院各系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考評及建檔工作;
9.負責組織落實校領導及主管部門交付的畢業生就業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
第六條:專職就業輔導員工作職責
1.負責畢業生生源數據的彙總、上報、對外發布。
2.負責《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發放管理、辦理簽約手續、編制上報就業計劃、畢業生派遣工作。
3.負責就業政策的宣傳、解釋、咨詢,就業指導,畢業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4.負責畢業生就業對外宣傳工作。
5.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就業信息網站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6.負責舉辦校内畢業生就業招聘會,組織畢業生參加校外就業市場等工作。
7.負責用人單位來校招聘畢業生的接待工作。
8.負責畢業生檔案的整理、轉遞工作。
9.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規範、畢業生就業工作流程的設計和實施監督工作。
10.負責落實學院和學校交付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七條:系主任工作職責
1.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和就業工作計劃,制定本系畢業生就業工作職責。
2.貫徹執行上級和學院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定專人做畢業生就業和教育工作。
3.負責本系部畢業生跟蹤調查和市場調研工作,做好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建設。
4.負責本系部學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及時組織指導畢業生參加招聘活動。
5.負責收集就業信息,積極主動與用人單位聯系,宣傳本系部專業特點、就業方向,尋求訂單式培養、聯合辦學、産學結合等就業方式,全方位拓寬就業渠道,及時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提供信息和服務。
6.完成學院就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就業渠道及基地建設
第八條:就業基地建設在學校就業實習指導中心的協調下,由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和學院各系部兩級共同組織實施。
第九條:學院就業基地應該按照當年畢業生數一定比例的數量進行建設,就業基地要求一定的質量保障,并能夠每年穩定接收我校一定數量的畢業生。
第十條:就業基地的聯系、建設由就業實習指導中心、各系部組織實施,每學年基地建設的具體考核指标由學院就業領導小組對其進行考核。
(六)畢業生就業狀況的界定
第十一條:簽約性就業:畢業生向學院提供下列協議(合同、函件)之一,視為簽約性就業: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由學校提供的就業協議書。
2.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工合同)。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接收(錄用)批文或函件。
4.參軍入伍(入伍證)。
5.西部計劃、特崗教師、“三支一扶”等項目(項目文件)。
第十二條:靈活性就業:畢業生向學院提供下列協議(函件)之一,視為靈活性就業:
1.畢業生自願申請填寫的《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
2.沒有約定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接收函件或就業證明。
第十三條:待就業:畢業生有就業願望但未落實具體工作單位,正在擇業的,視為待就業。
第十四條:申請不就業:畢業生向學院書面申請不予就業推薦的,視為申請不就業。
(七)畢業生提前到單位就業實習規定
第十五條:提前就業的時間界定及申請提前就業的基本條件:
1.畢業學生在正式畢業的前一年十一月份開始至次年的四月底前,申請就業實習的,視為提前就業,可申請單獨實習。
2.畢業學生必須在完成學院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内課程學習和實踐教學任務,并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或就業合同、接收函後,方可申請提前就業實習。
第十六條:申報程序
1.學生本人提出提前就業的書面申請,并出具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書》、就業合同或接收函,由各系部初步審批後,報學院教務辦、學工辦審批。
2.各系部、教務辦、學工辦批準後,學生嚴格按照學院的規定辦理單獨實習相關請假手續。
3.各系部應保留好單獨畢業實習學生的相關信息及聯系方式,做好相應跟蹤調查和信息收集。
第十七條:管理規定
1.各系部應對提出提前到單位實習的學生嚴格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應及時予以制止,并作好思想工作。
2.提前到單位單獨實習的學生必須按學院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按規定辦理手續而提前離校,按自動退學處理,不予畢業。
3.提前到單位單獨實習的學生由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管理,在規定時間内及時回校辦理畢業派遣手續等。
(八)推薦就業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就業工作人員在推薦畢業生過程中,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平等、公開的原則,以綜合測評成績為主要推薦依據,擇優推薦。
第十九條:各系部在開展就業推薦時,要同時向畢業生宣傳就業方針、政策和紀律,教育畢業生樹立正确的創業觀、擇業觀和就業觀。引導畢業生正确處理個人成長、事業發展和國家需要的關系,走艱苦創業、自主創業的成才之路,到國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
第二十條: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在獲取就業信息後,應及時在學院就業網站上予以公布。畢業生上網查詢後有意向參加應聘的同學,及時到就業輔導員處登記,由其安排面試。面試結果由專職就業輔導員通知學生本人,應聘成功的畢業生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九)就業招聘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院積極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時組織和開展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在校内招聘活動中要熱情接待用人單位,認真安排各項事務,力争使用人單位招聘到滿意的畢業生。
第二十二條:學院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對學院各級各類畢業生招聘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單位、安排招聘活動、協調招聘工作的職能。
第二十三條:學院鼓勵各系部通過校友、實習單位、合作單位等渠道廣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舉辦有專業特點的小型招聘活動。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來我院舉辦招聘活動應當攜帶本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明單位身份的證件複印件、招聘計劃等到就業實習指導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招聘的有關具體事宜在雙方協商後由專職就業輔導員統一安排。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在招聘活動中若需張貼标語、橫幅和發放宣傳品,應經學院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并由專職就業輔導員安排張貼和發放。
第二十六條:畢業生參加校内招聘活動必須遵守招聘紀律,自覺維護教學秩序,不得違反就業政策;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材料,真實反映本人的情況,不得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畢業生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學院将視情況予以處罰。
(十)就業協議書的發放及管理
第二十七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的文書和學校編制、上報就業方案的憑據。
第二十八條:發放對象:我院符合規定的應、往屆學曆教育畢業生。
第二十九條:協議書由學院專職就業輔導員統一管理。
第三十條:符合發放條件的畢業生每人隻能擁有一份協議書(一式三聯),并必須由班長親自簽領。發放協議書時,要求班長在協議上填寫本班同學姓名,并配合老師填寫《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領登記表》後,方可領取。
第三十一條:畢業生落實簽約單位,與用人單位簽約後将協議于兩周内交學院學工辦專職就業輔導員,憑協議書制作就業方案。
第三十二條:畢業離校前未落實單位的畢業生(含暫緩就業),就業協議書由本人妥善保管。若不慎遺失,須由個人提出補辦申請,憑有效接收證明到學校就業中心補領協議書。
第三十三條:就業協議的簽署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畢業生簽約前應認真閱讀協議書上的說明條款,不得弄虛作假欺騙簽約單位,否則後果自負。
第三十四條:如用人單位惡意違約,不履行協議,經畢業生本人和學校協調不果的,畢業生可憑就業協議書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調解,或直至訴諸法院。
第三十五條:各系部應加強畢業生簽約的誠信教育,降低違約率。畢業生違約率是院系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六條:畢業班學生簽領協議書後,因損壞、塗污需更換協議書者,憑本人申請到校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老師處登記、更換,更換時必須将原件退還。
第三十七條:畢業班學生因解除協議需更換協議書的,憑原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協議的證明、新單位接收函(或經确認有新接收單位)和本人申請,經學院副書記同意,單周報學校就業中心審批,審查通過後雙周領取新的協議書。
第三十八:條負責就業協議的老師必須妥善保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書不得代領,不得随意更換或發放多份,不得扣發。
第三十九條:畢業生離校程序
(一)學院學工辦負責畢業證書發放,負責派遣證發放、戶口遷移辦理、檔案整理郵寄等工作。
(二)專職就業輔導員核實畢業生就業去向,統計畢業後未就業學生的就業情況和已就業學生的單位異動情況,建立校友數據庫和用人單位數據庫。
(三)學院學工辦負責其它畢業生離校相關事情。
第四十條: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層次畢業生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